在加拿大遇上无赖租客 房东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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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在温哥华投资房产, 然后把房子租出去,“以租养房”。但是若不幸遇上霸王租客,是非曲直说不清,房东又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事例供参考。

如何追讨拖欠租金?

五年前移民来到加拿大的吴先生,一登陆即在本拿比买了一座独立屋,他住楼上,将地下室出租。谁知道他找来的西人房客,签订好一年合约后,却在第三个月开始找诸多理由,屡次拖欠房租。

在与朋友的倾诉当中,吴先生得知在房客延迟交租的隔一天,他便可在卑诗省租务调解委员会(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网站下载 10 Day Notice,要求房客在 5 日内补齐租金,或是在指定日期内自动搬离。无奈出具此警告并不奏效,西人房客拖租情况仍时好时坏。一下补齐了上个月拖欠的租金,并按时缴交当月房租,没过几个月却又故态萌发。

本地执业律师薛松针对上述情况,提醒房东在出具 10 Days Notice 时最好有第三方证人陪同前往,或是选择用挂号信(Registered Mail)寄送,以防恶质房客屡屡推脱没有收到信件,又苦无证据佐证,进而影响房东权益。若是房客在收到10 Day Notice 后,并没有选择上诉要求行政审查,自动补齐了房租,那便是再好不过。倘若房客“冷处理”,不交租、不上诉也不搬离,房东应在租务调解委员会安排的听证会上,向仲裁人提出申请 Order of Possession 驱离房客。

切忌,根据卑诗租务条例规定,在房客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交房租,房东无法硬性将其赶走。若是执意将房客赶出去,房东还可能面临起诉。

不少中国房东会想方设法用迂回的手段,如断水断电来赶走房客,但这也是违反租务规定的,可能会留下小辫子被懂法律的恶劣房客紧抓不放。房东只有在拿到 Order of Possession 后才能驱离房客。多数房客闹到这一步就会乖乖就范,面对极少数仍然赖着不走的房客,房东就只能在向卑诗省最高法院(B.C.Supreme Court)申请 Writ of Possession,利用法律途径强迫驱离。


有些房客在出席听证会时还会谎称自己有交租,只不过付的是现金,而房东没给收据才这么诬赖他。恶劣房客用漫天谎言拖延最终裁定的时间,且等待裁定结果这段时间的房租损失,还得由房东自行承担。

他就曾有个朋友曾摊上这样一名霸王租客,最终通过租务调解委员会及专业律师的调停才摆平纷争。这一过程不仅劳心劳神,还让他付出了上千元的代价。把两个月的租金损失、诉讼费、请代理人出庭费用、执法费,还有最终驱逐租客修补房屋的费用全算上,少说也得有七千多元。

吴先生感叹说自己的房东初体验还算幸运。在该名房客有超过三次的拖欠记录后,他依照租务调解委员会的规章发出 One Month Notice to End Tenancy for Cause,给了房客提前一个月的搬离通知。这名西人房客态度还好不算恶劣,自知带给房东困扰便同意收拾搬家,最终和平落幕。

投资房产,现有房客留不留?

另一个新移民常见的、很容易引起纠纷的租屋案例是像张小姐所遇到的。她与先生在2012年一登陆温哥华,就拍板购买了一幢独立屋并约定在7月31日交屋。当时这栋房子整栋出租给一位西人,根据当时卖方经纪说明,租约是到当年的8月31日到期,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就能请现有房客搬走。

两夫妻看房时就见过了那位西人租客,样子看上去和善老实,不断表达自己非常喜欢这幢房子,合约到期后仍想续租的意愿。交屋后,仍犹豫不决不确定是否后收回自住的张小姐,暂时住进了附近的公寓。一直到临近8月底才委婉地写电子邮件告知租客,决定于10月1日将房子收回自住。这时西人房客并没有回复该封邮件,反而直接寄了张支票给他,说是九月份的租金。张小姐不疑有他,自认自己完全遵守了合同要求,10月1日肯定能顺利住回自己的新家。

哪知临近9月底,张小姐发现房客并没有要搬家的迹象,她上前和该西人房客交涉,这才看透了对方的真面目。西人房客直言拒绝搬离,理由是张小姐当初已经口头答应续租,还态度猖狂地请她不要再来骚扰。气得花枝乱颤的张小姐随后找上了卑诗省租务调解委员会帮忙。

仲裁人指出原来的租屋合约有漏洞,并没有明确写明解约办法,以至于当租约到期后,房东与房客的关系就自动转为按月出租,房东想要收回房子必须有正当理由。张小姐决定收回自住的理由虽然正当,但通知方式不对,法律规定必须以租务调解委员会的书面文件通知,电子邮件无效,还必须并免掉租客一个月的房租才行。

针对投资房产时,现有租客到到底该留不该是留,薛松律师认为首先新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先确认现有租客的承租合同,一般来说,若新业主想完全收回自主,必须依循一般房东因收回自住而提前要求房客解约的条件,在两个月

前提出通知(2 Month Notice to End Tenancy for Landlord's Use of Property)。

为避免争议,有效保障新业主的权益,薛律师建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时,就该将处理现有房客的事宜写进合同里,让原房东亲自透过上述方法解决租约问题。若是房客不愿搬离,物业就不算成交,变相将遣散房客的责任留给旧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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