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国夫妻离婚,卖房款不足以偿付男方外债,女方还能拿回一半房款吗?

浏览量 586


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是当离婚被提上日程,不论曾经如何恩爱的夫妻,也都要明算账,尤其是涉及到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分割时。如果再因为外债卷入第三方债权人,问题可能就更复杂了。



这方面,安省上诉法院最近的一个判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案件的原被告是第三方债权人和Senthillmohan夫妇。


Senthillmohan夫妇已婚,但现在处于分居状态。两人共同拥有一处房产。


2020年1月,妻子开始申请,寻求分割双方的家庭净资产。 



2021年1月28日,法院发布命令,指示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并将出售的净收益以信托方式持有,等待双方进一步达成协议或法院命令。


这起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丈夫有数额不菲的外债,包括欠加拿大税务局的一大笔税款,还有欠安省一家数字公司的170万加元。


2021年9月,该公司就未偿债务起诉了丈夫,并获得缺席判决,对法院指令出售的夫妻共有房产设置了留置权。



2021年10月,夫妇双方与买家签定了售房合同,数字公司作为第三方债权人同意暂停执行令以促成交易。 这套房子最终以190万加元的价格售出。 解除房贷后的收益约为92.5万元。


2021年11月,妻子在家庭诉讼中提出紧急动议,要求终止夫妇二人对标的房产的联权共有。法官Jarvis J. 批准了该动议。


2022年2月,妻子提出动议,要求释放其50%的净销售收益份额。这导致数字公司作为第三方债权人提出上诉表示反对。


因为出售房产的净收益本就不足以支付丈夫欠税务局和数字公司的钱。而且当纳税人欠税时,CRA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受偿。如果妻子先分走一半的净收益,该公司可能拿回来的钱就更加少得可怜了。



第三方债权人声称自己有权以全部房产收益强制执行丈夫的未偿债务。因为当债务发生时,其配偶仍是房产的联权共有人。净收益只有在清偿了售房费用、受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之后,债务人及其配偶才能进行分配。


债权人的论点是基于物权法对于联权共有的定义,即“所有权一致、利益一致、占有一致和时间一致”。


这里涉及到财产共有的两种形式: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也叫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



共同共有,意味着每个业主对整个财产拥有不可分割的权益。这里面有一个“生存权”原则:如果两名业主是联权共有人,其中一人去世,他/她的份额将在其死亡后自动转移给幸存的联权共有人,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其他任何人。 (作为联权共有人持有房产有一些税收优惠,可以减少遗产税。)


这一点有别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业主所享有的财产份额是可分割的。如果其中一位业主去世,他/她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份额留给他们选择的任何人。


债权人索赔的依据就是联权共有人本质上是一个所有者,所以妻子无权拿走一半的卖房净收益。


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论点。


首先,第三方债权人获得针对丈夫的缺席判决和执行令之时,联权共有已经被打破。法官Jarvis J. 在颁布法庭命令终止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共同共有产权时,也知晓第三方债权人的存在。



根据不同的省份,联权共有的财产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分割,例如获得法院命令终止共同共有,分割所有权。在安省,联权共有人还可以把自己的所有权份额转给自己,从而在事实上打破共同共有。


而联权共有一旦被终止,财产的所有权实际上就发生了变化。也就是所有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从共同共有变成按份共有。


其次,当丈夫与第三方债权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Senthillmohan夫妇已经分居。法官表示,这不能“损害妻子在婚姻家庭中的利益”。


法院同意联权共有意味着所有权、收益、占有权和时间的统一,但该原则“不支持这样的结论:债务本身不是共同持有的,但整个财产却是共同持有的。”



最终,法院驳回了第三方债权人的论点,认为“……债权人不能夺取非债务人联权共有人的权益……”。


本案中,债权人的权利仅限于债务人在共同持有的财产中的权益,而不是非债务人的份额。 非债务人的联名共有人及其权益不能因非其所欠的债务而受到损害,债权人也不会因债务人在共同持有的财产中拥有权益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根据安省上诉法院的判决,妻子有权从净出售收益中获得约60万加元,其中考虑了丈夫对加拿大税务局的未清债务。丈夫应得净收益中剩下的约32.3万加元,用于偿还欠第三方债权人的170万加元债务。这一数额大大低于债权人希望收回的金额。


本案虽然源于婚姻诉讼,但其判决超越了家庭法领域,涉及债务执行和房地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对于许多拥有联权共有财产的夫妇、家庭成员,甚至商业伙伴来说,判决是一颗定心丸。Senthillmohan 案强调了一个重要原则:不论联权共有所有权是否完好,针对一个联权共有人的无担保债务不能针对另一位非债务人联权共有人的利益强制执行。



另一方面,对于债权人,特别是无担保债权人来说,判决敲响了警钟,提示与联权共有财产相关的债权可能具有重大的风险,并且寻求救济和强制执行的难度很高。


虽然本案没有解决联权共有背景下债务执行所产生的所有问题,但是,无论您是持有联权共有财产的个人,还是寻求救济的债权人,Senthillmohan 案的判决都清楚地表明了联权共有财产相关议题的复杂性。



相关文章

安装2万!拆除2万!邻居举报业主家中人工草坪

99%的人不知道,在加拿大房产还有这个功能!

无奈!60年前的贷款找不到债权人,温哥华独立屋升值100倍却卖不了!

秋季房屋保养指南

温哥华千万豪宅仅以半价成交,业主怒了!

只因少做一件事,大楼索赔$10万,业主只用赔$1万!

BC建筑法规调整!要求所有新房安装温控室

热门房源
1

86.00
加币起

白石豪华公寓

South Surrey White Rock,White Rock

Solterra Group of Companies

2

50.00
加币起

North Surrey,Whalley

Concord Pacific

3

请咨询

SOUTH BURNABY

Anthem

4

65.99
加币起

NORTH BURNABY,Brentwood park

Amacon

5

43.99
加币起

Coquitlam,Coquitlam West

Allaire

6

请咨询

NORTH BURNABY,Brentwood park

Anthem

7

69.99
加币起

SOUTH BURNABY,Metrotown

SVM Developments

8

169.89
加币起

Vancouver West,Cambie

Ever Bright Propertie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