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从去年(2015年)10月3日起,联邦政府对所得税法做出了修改,此举对业主主要居所税务豁免的操作将直接产生影响。 常见个案 举个例子,威廉在2000年购买了一所房子,2004年,他又购买了度假屋。到了2010年,威廉出售他所在城市的房产并买了一套新房子。然后他在2014年为了获利卖掉度假屋,但是他没有在2010年报税时呈报主要居所出售的收益,因为PRE的缘故而避缴全部的资产收益,这个没有问题。 但是,他也没有在2014年报告出售度假屋的事情,因为根据他的理解,度假屋也符合一般意义上主要居所的定义,但他理解错了!度假屋不能享有PRE项下的税务豁免。 威廉有权指定他所在城市的家作为主要居所,但他并没有提交T2091表(用于指定财产作为您的主要居住地的形式),也没有在报税时报告销售收益,CRA认定他已经认定这所房子在他拥有期间作为他的主要居所而无须缴税。 至于度假屋,他没有权利将其指定为2004至2010年的主要居住地,因为那些年的“额度”已经被居住城市“用完了”,他须就度假屋收益的部分缴税。他将被要求提交T2091表,并报告报税表附表3的关于该物业出售的收益,并缴纳相应所得税。 像威廉这样的加拿大人大有人在,他们在过去可能有意无意逃避了房产销售的税项,但是根据新规则,税务局将掌握所需信息,并依此确定是否应该缴纳税款。 从2016年税务年度开始,一般到2017年4月底,业主将被要求当出售主要居所时,在所得税和收益税表上报告出售的基本信息(收购日期,出售收益和资产描述), 申请主要居所的全部豁免。 新规定要求如下: 1、所有业主的主要住所出售情况均须呈报 以前,主要居住全部收益被豁免缴税,联邦税务局(CRA)不要求纳税人报告主要居住地的销售情况。然而,在2016年10月2日之后截至的年份(即包括2016年税务年度),CRA对规则做出了重大修改,要求每个人填写T1所得税申报表附表3,以申请豁免出售主要居所的收益。业主需要报告的信息包括主要居所地址、购买时间、以及出售收益。为了申请豁免出售主要居所的所有收益,呈报这些信息是必须的。而这里所指的出售,也包括认定出售,例如,当你把你的主要居所转变为出租物业就不是真的把这个房屋出售,而是认定出售。 表格T2091(或表格T1255)在指定的情况下仍需要,即你拥有该地产、非作为主要居所的年份。 如果没有报告主要居住地的出售和认定出售,将会导致主要居住豁免被驳回,尽管CRA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接受延迟提交的报告,但迟交的罚款为最高$8,000,或逾期期间每月$100。 如果你在2016年卖掉了你的主要居住地,请务必在你的2016年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 2、当纳税人的报税表上没有报告房地产出售情况时,税务局将能够在正常重新评估期之后再重新评估。 对于纳税人未能报告房地产的出售,政府也更改了所得税法,以延长所有纳税人对所有房地产的正常重新评估期。幸运的是,重新评估仅限于房产未报告的出售。 3、只有在收购日期的那一年内是加拿大居民的人,才能获得主要居所额外一年税务豁免。 如果你在拥有你的主要居所的整个期间是加拿大居民,那么这不会影响到你。你仍然可以申请在收购日期之后结束的税务年度,再扩展一年的主要居所税务豁免,其中该财产须是你的主要居所、并且这段时间你是加拿大居民。 然而,对于2016年10月2日之后出售的房产,政府已经改变了该法律,如果你在购买房屋的那一年内不是加拿大居民,你将不再获得额外的一年豁免。 4.信托对申请主要居所税务豁免的能力大大降低。 在最近这次的改变之前,CRA的管理实践不适用于个人信托。只要其中一个受益人居住在该财产中,信托就可以要求主要居所豁免。但是,新规则现在将可以申请主要居所豁免的信托限制在以下类型: • 自我信托 • 配偶/同居伴侣信托 • 共同配偶或同居伴侣信托 • 受益人将财产转入该信托的一个信托,财产的实际权益没有变化 • 合格的残疾信托 • 委托人在该年前死亡的信托,合格的受益人必须是其父母在年底前死亡的委托人的未成年子女(即孤儿信托) 许多信托将不再有资格获得税惠。 欲了解详情的民众,请登入CRA网站http://www.cra-arc.gc.ca/gncy/bdgt/2016/qa11-e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