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做了财产公证,房子就一定属于自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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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号晚上,本地华人论坛上一个帖子——《都要结婚了,我把父母给我买的房子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就不结婚了》火了,短短20个小时,已经得到了整整10页125条回复。

 


看来大家对婚姻里的房产归属问题还是很关心的呀……

 


原文如下:

 

“我真的觉得我在婚前做财产公证真的是太明智的选择,房子是我爸妈当初花钱买的。

 

我已经要跟她结婚了,已经见过双方父母,都已经同意我们结婚。

 

本来是一件多么美好的事情啊,感觉幸福距离自己越来越近了。

 

然后我听我一个律师朋友说,你的房子是你爸妈名下,还是你名下,我说在我名下,我律师朋友说,那你结婚就得做过婚前财产公证了,以防万一啊,保护自己的婚前财产你得去做。

 


然后就听朋友的做了,被女票知道了,然后跟我大吵一架,说我提防她,说我怕她骗房产。

 

我说这其实很正常吧,这个房子本来就是我爸妈买的,我做这个公证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为什么就这么生气呢?

 

难道真的是为了房子跟我结婚吗?如果我们生活没问题,这房子以后肯定也有你的份,为什么是这种结果呢??”


很多网友都表示:没毛病啊,房子是男生的父母买的,跟女方有啥关系?结个婚就想要房子,那这是结婚还是劫道儿啊?

 

“你做的没错。这女的如果真是喜欢你这个人,那根本不会在乎你有房无房。如果因你公正自己的财产而恼怒,说明对她你的“感情”至少有一部份是基于你的资产。有风度,有教养,有能力的女生会想着如何与你一去努力创造你们二人的新财产,不会计较你的现有和过去。”

 

“还好你没中计。”

 


“本来以为结婚有现成的房,离婚还能分房,结果分不成了”


但也有人觉得,既然决定结婚了,就应该不分彼此。就算要公证,也要提前跟女方说一声,大家协商一个两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法,一声不吭就去公证,确实会让女方心里不舒服。

 

“确实有点伤感情,普通老百姓没必要做这些,一个房子而已”

 



“理论上没有问题,但是感情上很伤人,毕竟很多人接受不了这种方式。如果我是这个女的,我可能也会觉得对方是防着我,多多少少感觉对方是觉得我奔着房子去的。既然选择结婚,就一起奔着过日子去的,没什么你的我的,都是一家人。换个角度,如果你女朋友有个房子,她结婚前要做财产公证,你可能说你完全OK,没问题,但是真到那时候了,你可能就不会这么想了。”

 



说实话,小编看到这里早就已经看不下去了……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白吵了半天……

 

此时,终于有个明白的网友了!

 

“你这国内抄的帖子? 温哥华公证了照样分一半,你查查什么叫婚房。”

 


且不论这个帖子是不是国内抄过来的,暂时当它是真的吧,这个小哥真的以为,自己做了一个只有自己签字的所谓“婚前财产公证”,房子就完全属于自己了?

 

或许这招在中国行得通,但在加拿大,不可能。

 


加拿大家庭法里有一个概念叫“婚姻房(Matrimonial Homes)”,即婚后居住的房子,即便是在婚前全款付清的,包括父母赠予的,离婚或分居时,配偶也有权利平分。

 

就是说如果夫妻二人只有一套婚后共同居住的住宅,那么无论房产证是谁的名字,谁出钱买的,都被视为共同财产,即使是男方婚前所购,婚后也不能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要卖,必须经配偶同意,否则,诉讼于法庭的话,是肯定败诉的。

 

同时婚姻房可以有多处:一对夫妇可以拥有一处或多处婚姻房,他们一年中经常使用的那些物业,均可视为婚姻房,如除主要婚姻房外,夏天的避暑度假屋 ,冬天滑雪屋,若经常使用,都可视作婚姻房,如果离婚分产,夫妻都要按一半一半的原则平分房产所值。

 


父母和子女联合持有物业,也不影响该物业成为婚姻房。即使夫妻一方与第三方联合持有物业,只要该物业满足婚姻房的条件,另一方有权主张婚姻房的权利。

 

假设离婚时婚姻房市场价值100万,离婚时丈夫分50万,妻子分50万。

 

加拿大也有在结婚前对财产等事项进行分割的合同,但是两个人都要签字的“婚前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

 


但即使夫妻签订婚前协议,限制一方对房产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该房产成为婚姻房,则协议无效。

 

家庭律师事务所YLAW GROUP表示:BC省婚前协议是夫妻在结婚前所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必须公证,双方必须如实披露自己的婚前资产、债务情况。

 

协议内容有:如果关系破裂,赡养费怎么算?会因孩子有所不同吗?资产如何划分?债务如何分配?如何处置遗产?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

 

BC省婚前协议绝不可能是单方面的,如果是,法官可以视其为无效。因此,如果不想将任何东西留给配偶,婚前协议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BC婚前协议如果是一方保留一切,而另一方一无所有、净身出户,也会因为严重的不公平而被法官无视。

 

注意:在BC省,同居2年以上的配偶(同性或异性),在以上所有权利主张上,和婚姻配偶是一样的。


这就是加拿大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英文称Common Law。与欧陆法系相比,普通法强调根据以往法官的判例来延伸有关法律的审裁。

 

加拿大的法律和法官的判例几乎都是向社会的弱势群体倾斜的。这从男性与女性,富人与穷人,老板与雇员,房东与租客等之间的民事诉讼,可以了解到后者受到明显倾向性的保护。

 


简单讲,除非弱者缺乏足够证据支持,否则强者都肯定会败诉,并且会付出较高昂的代价,这就是这里的游戏规则。

 

如果父母真的担心自己给孩子买了房子之后离婚会吃亏,父母可以要求在按揭合约中注明首期是由父母支付,让孩子写下借条,一旦婚姻破裂,如此有凭有据,一旦将来孩子婚姻破裂,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保全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物业,而不作为婚后财产被瓜分。当然,除了房子,父母在孩子婚前或同居前赠予的其他资产一般在离婚时不用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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