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和马蓉在加利福尼亚的独立屋产权有猫腻?他们为什么会陷入海外产权纠纷?看完这些你就知道了....
加拿大的房屋产权和中国的房屋产权有着巨大的差异,最明显的区别是产权持有期限。中国房屋产权期限为70年,而加拿大则是永久持有。
除此之外,你在买房前,一定要弄清加拿大的房屋产权持有人。
一个人拥有房屋,产权就是“个人产权(Solo Ownership of Land)”;而大多数新移民家庭在买房办理产权时,都是由夫妻共有,房屋的产权就属于“联合共有产权(Co-Ownership of land)”。
在加拿大,“联合共有产权”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不过大多数投资者并不知道,“联合共有产权”有两种不同的方式,而且这两者有很大的差别。
这两种产权的方式分别叫做
“Joint Tenancy(共同产权)”
“Tenants In Common(联名产权)”
我们来一个一个解释。
Joint Tenancy
Joint Tenancy 翻译为“联权共有人”更容易理解。
联权共有人具有四个“一致”特性:
时间一致(Unity of Time)
所有联权共有人必须在同一个时间段购房、出售或者收获利益;
产权一致(Unity of Title)
所有联权共有人只能通过同一份购房合同中获得共享的房屋产权;
利益一致(Unity of Interest)
所有联权共有人拥有相同切平等的权益;
占有一致(Unity of Possession)
所有联权共有人对房屋拥有同样的入住权利和占有权利。
四点缺一不可,而且不能单独出售或转让各自的产权,在特殊情况下一旦某一联权共有人单独出售或转让,房屋产权方式将转成“Tenants In Common(联名产权)”
联权共有人具有“生者享有权(Right of Survivorship)”,当某一联权共有人去世后,其他在世的联权共有人将自动获得其产权并均分,若仅剩一人则持有完整的房屋产权。
联权共有人适合群体
父母及子女联名购买房屋,若父母去世,孩子可以自动获得父母的产权,如果孩子没有其他主要居所,无需缴纳任何遗产税和房屋增值税。
前段时间,微博上讨论最热的话题就是王宝强和马蓉在美国加利福尼亚的独立屋,那栋独立屋的产权就是“联权共有人(Joint Tenancy),享有“只留给活人”(Right of Survivorship)条款。也就是说,王宝强无法出售自己所占的房屋产权,只有等马蓉死了,房产才会全部转到自己名下,才能出售或转手。
这个条款实际上是夫妻之间共有产权的一种最常见方式,条款本身也并不是“阴谋条款”,虽然不排除签订后会遇到一方的道德风险。反正到现在,这个独立屋的分配还悬而未决。不过,有了王宝强的先例,小编告诉你,用下面这种 Tenants In Common 的分配方式买房,就不用担心会碰到马蓉这样的女人了。
Tenants In Common
Tenants In Common 翻译为“分权共有人”更容易理解。
分权共有人的特性是,同一个房屋,分权共有人可以拥有相同或者不同份额的房屋产权比例。
分权共有人不具有生者享有权,任何一个分权共有人都可以将自己份额的房屋产权单独出售、转让或者做为遗产留给所指定的受益人,但将面临房屋增值税的问题。
分权共有人适合群体
跟朋友一起买房的人群,可以根据投资的多少,按比例分配住房需求和房屋产权。
思想较现代化的伴侣,为了分清“你的”和“我的”,也会使用这种方法来决定房屋产权。
BC省法律默认分权共有人
如果使用联名方式购买房屋,BC省的《物权法》(Property Law Act)一般会自动默认的联名方式是分权共有人(Tenants In Common),除非明确指出这个资产是以联权共有人(Joint Tenancy)的方式联名拥有。
对于加拿大的房屋产权,现在你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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